住宿條款及細則

Terms of Use 住宿條款及細則

住宿條款及細則

2024年7月1日

第一條(適用範圍)

  • 1.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應受本條款與條件的約束,本條款與條件中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普遍慣例的約束。
  •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但如果飯店在法律和慣例允許的範圍內同意特殊的條款和條件,則該特殊條款和條件優先適用。

第二條(住宿合約申請)

  • 1. 任何希望預訂這飯店的客人必須向飯店提供以下資訊:
    • (1)賓客姓名及人數
    • (2)入住日期及抵達時間
    •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錄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服務費及稅費計算。)
    • (4)a.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b. 支付住宿費者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5)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 如果客人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至上​​一段第 2 項所規定的日期之後,飯店將在客人提出要求時,將此要求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

第三條(住宿合約的訂立等)

  • 1. 住宿合約在飯店批准前條所述申請後即告成立。但如果飯店能夠證明其並未批准該申請,則本條不適用。
  • 2. 依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時,您須依飯店規定的日期支付飯店確定的訂金,押金金額不超過住宿期間的住宿費。
  • 3. 押金將用於抵扣客人最終需支付的住宿費用。如遇需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押金將先用於支付罰款,其次用於賠償損失。剩餘款項將在客人依第12條規定支付所有費用後退還。
  • 4. 若第 2 款規定的訂金未在飯店依該款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則住宿合約無效。
    但是,這僅適用於飯店已通知客人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的情況。

第四條(免除申請費繳納要求的特別協議)

  • 1. 儘管有第 2 條第 2 款的規定,飯店可以在合約訂定後,同意一項特別協議,免除支付該款規定的押金的要求。
  • 2. 如果飯店在接受住宿申請時,沒有要求支付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的押金,也沒有規定支付該押金的期限,則視為已達成前款規定的特別協議。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在下列情況下,我飯店保留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的權利:
  •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2)當客房已滿時。
  • (3)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可能會在住宿期間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 (4)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定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a)至(c):
    • (i)《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義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律)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有權力與犯罪集團的準機構成員有與其他有力的社會成員相關與組織犯罪集團成員。
    • (b)當公司或其他組織受黑幫組織或其成員控制。
    • (c)公司高階主管包含任何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5)當入住飯店的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或發生此類行為或舉動時。
  • (6)當尋求住宿的人是患有《旅館經營法》(1948 年第 138 號法令)第 2 條第 6 款所定義的特定傳染病的病人。
  • (7)當尋求住宿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毆打、傷害)、心理攻擊(威脅、誹謗、中傷、侮辱、辱罵)、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為,且滿足該要求的方式和方法與該要求的內容的有效性不符時,或者當某人提出不合理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飯店飯店
  • (8)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9)除(7)外,當厚生勞動省條例(酒店經營法第5條「特定請求法」)和都道府縣制定的酒店經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適用時。

第六條(客人取消合約)

  • 1.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2. 如果飯店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不包括飯店已規定訂金支付期限並根據第3條第2款要求付款,而客人在該付款期限前取消住宿合約的情況),飯店將按照附錄2的規定收取取消費用。但是,這僅適用於飯店已依第4條第1款同意特別協議,並在同意該特別協議時已告知客人其取消住宿飯店需支付取消費用的情況。
  • 3. 若客人未在入住當天晚上 8:00 前抵達(或如事先指定了抵達時間,則在指定抵達時間後兩小時內抵達),且未與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預訂。

第七條(飯店終止合約的權利)

  •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有權取消住宿合約:
    • (1)當認為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間從事或已經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 (2)當確定客人屬於下列任何類別(a)至(c)時:
      • (i)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或與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員。
      • (b)當公司或其他組織受黑幫組織或其成員控制。
      • (c)公司高階主管包含任何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3)當客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或當客人說話或做某事可能給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 (4)當客人患有特定傳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透過感染而傳染的疾病。
    • (5)當客人進行人身攻擊(毆打、傷害)、心理攻擊(威脅、誹謗、侮辱、辱罵)、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為,且滿足該要求的方式或方法與該要求內容的合理性不符時,或者當客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公平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其他過度服務,或者當確定該客人過去曾在本飯店或其他飯店時類似。
    • (6)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 (7)除(5)外,當厚生勞動省條例(《酒店經營法》第5條「特定請求法」)規定的條款和都道府縣制定的《酒店經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適用時。
    • (8)在指定區域外吸煙、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或違反飯店使用規則中禁止攜帶的物品(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物品)。
  • 2. 若飯店依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飯店不會向客人收取任何客人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 1. 客人須於入住當天到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 (1)客人的姓名、年齡、地址和聯絡方式
    • (2)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公民,需提供國籍、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以及護照影本。
    •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除貨幣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例如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則必須在登記時按照前款所述提前出示這些憑證或信用卡。

第九條(客房使用時間)

  • 1. 客人可於下午 2:00 至隔天上午 11:00 期間使用飯店客房。但是,對於連續入住多晚的客人,除抵達日和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仍可允許在前款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 3. 此外,根據住宿計畫等情況,可能會收取與前款規定不同的額外費用。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飯店飯店必須遵守飯店內張貼的規章制度。

第11條(營業時間)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將在飯店網站和各處張貼的告示中公佈。請注意,營業時間可能會根據需要臨時調整,屆時我們將及時通知您。

第十二條(費用繳交)

  • 1. 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明細如附錄 1 所示。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和其他費用,應由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支付,或應飯店要求支付,可使用現金、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等價方式支付。
  • 3. 即使客人選擇不入住飯店已提供並可供入住的房間,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飯店的責任)

  • 1.飯店將對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損失並非由飯店造成,則本條款不適用。
  • 2. 本飯店定期依照《消防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同時我們也投保了飯店責任險,以應對任何潛在的火災或其他事故。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合約約定客房的情況的處理)

  • 1. 如果飯店無法提供房客預訂的房間,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客人入住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
  • 2.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飯店無法安排替代住宿,則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將用於抵扣損失金額。但是,如果無法提供房間並非飯店的原因,則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寄放貨物的處理等)

  • 1. 若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然而,若現金或貴重物品係由客人寄存,且飯店要求客人說明其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提供,則飯店將賠償最高不超過15萬日元的損失。
  • 2. 若客人攜帶至飯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飯店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而遺失、損壞或遭受其他損害,飯店將酌情賠償。但若客人未事先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除飯店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飯店最高賠償金額為15萬日元。

第十六條(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飯店,飯店僅在事先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將行李交給客人。
  • 2. 若客人退房後遺留行李或個人物品,飯店原則上會等待失主聯絡並詢問其指示。若失主未聯絡飯店,飯店將依據《失物招領法》及當地派出所的指示及指導,依照飯店既定的管理程序處理遺留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將在發現後7日內向就近派出所報案,其他物品將在3個月後銷毀。
    但是,食品和飲料、雜誌、可能影響衛生的物品以及其他相當於垃圾的物品,即使仍在儲存期內,也將在第二天被處理掉。
  •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安全保管責任,在第 1 款的情況下,應依照第 15 條第 1 款的規定執行;在第 2 款的情況下,應依照第 15 條第 2 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停車場或合作停車場,或使用飯店推薦的停車場時,飯店僅提供停車位和指引,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若因飯店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造成損失,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客人的責任)

若飯店因客人的故意行為或疏忽而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飯店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條款與條件的修改)

  • 1. 這些條款和條件構成《民法典》下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如果為了賓客的普遍利益或有合理的理由需要進行此類修改,則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每一項規定進行修改。
  • 2. 本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變更,將在飯店網站上公佈,並自公佈時指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條款及細則變更時,我們將提供書面通知詳細說明變更內容,或在您房間的電視上進行廣播。

[附錄 1]
住宿費用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價格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
② 服務費
額外費用 ③ 餐飲及其他使用費
④ 服務費
消費稅等
住宿稅(僅限東京)
評論
  • 1. 基本住宿費和服務費將以我飯店訂定的價格收取。
  • 2. 如果稅收制度進行修訂,則適用修訂後的規定。

[附錄 2]
違反合約的處罰(與第6條第2款相關)

收到取消住宿合約通知的日期。 20天前 9天前 前一天 當天 未到場
合約申請人數 一般的 最多9人 - 20% 50% 100% 100%
團體 10至29人 20% 30% 80% 100% 100%
超過30人 30% 40% 80% 100% 100%
(筆記)
  • 1. 各項中的百分比代表標準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 2. 如果合約期限縮短,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相當於第一天一天的違約金。
  • 3. 如果團體預訂(10 人或以上)中的部分客人取消合同,則在入住前 10 天(或預訂被接受之日,如果該日期晚於此日期)取消預訂,則取消費用為客人人數的 10%(如有小數則向上取整)。
  • 4. 此外,飯店可能會對住宿套餐或特定團體規定不同的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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