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of Use 條款與條件
- 住宿條款及細則
- 住宿規則
- 飯店預訂服務條款及細則
- 宴會廳使用條款
- 餐廳條款及細則
住宿條款及細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 1.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應受本條款與條件的約束,本條款與條件中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普遍慣例的約束。
-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但如果飯店在法律和慣例允許的範圍內同意特殊的條款和條件,則該特殊條款和條件優先適用。
第二條(住宿合約申請)
- 1. 任何希望預訂這飯店的客人必須向飯店提供以下資訊:
- (1)賓客姓名及人數
- (2)入住日期及抵達時間
-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錄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服務費及稅費計算。)
- (4)a.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b. 支付住宿費者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5)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 如果客人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至上一段第 2 項所規定的日期之後,飯店將在客人提出要求時,將此要求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
第三條(住宿合約的訂立等)
- 1. 住宿合約在飯店批准前條所述申請後即告成立。但如果飯店能夠證明其並未批准該申請,則本條不適用。
- 2. 依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時,您須依飯店規定的日期支付飯店確定的訂金,押金金額不超過住宿期間的住宿費。
- 3. 押金將用於抵扣客人最終需支付的住宿費用。如遇需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押金將先用於支付罰款,其次用於賠償損失。剩餘款項將在客人依第12條規定支付所有費用後退還。
- 4. 如客人未在飯店依第2款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訂金,則住宿合約失效。但此規定僅適用於飯店已告知客人訂金支付截止日期的情況。
第四條(免除申請費繳納要求的特別協議)
- 1. 儘管有第 2 條第 2 款的規定,飯店可以在合約訂定後,同意一項特別協議,免除支付該款規定的押金的要求。
- 2. 如果飯店在接受住宿申請時,沒有要求支付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的押金,也沒有規定支付該押金的期限,則視為已達成前款規定的特別協議。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2)當客房已滿時。
- (3)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可能會在住宿期間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 (4)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定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a)至(c):
- (i)《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義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律)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有權力與犯罪集團的準機構成員有與其他有力的社會成員相關與組織犯罪集團成員。
- (b)當公司或其他組織受黑幫組織或其成員控制。
- (c)公司高階主管包含任何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5)當入住飯店的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或發生此類行為或舉動時。
- (6)當尋求住宿的人是患有《旅館經營法》(1948 年第 138 號法令)第 2 條第 6 款所定義的特定傳染病的病人。
- (7)當尋求住宿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毆打、傷害)、心理攻擊(威脅、誹謗、中傷、侮辱、辱罵)、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為,且滿足該要求的方式和方法與該要求的內容的有效性不符時,或者當某人提出不合理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飯店飯店
- (8)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9)除(7)外,當厚生勞動省條例(酒店經營法第5條「特定請求法」)和都道府縣制定的酒店經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適用時。
第六條(客人取消合約)
- 1.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2. 如果飯店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不包括飯店已規定訂金支付期限並根據第3條第2款要求付款,而客人在該付款期限前取消住宿合約的情況),飯店將按照附錄2的規定收取取消費用。但是,這僅適用於飯店已依第4條第1款同意特別協議,並在同意該特別協議時已告知客人其取消住宿飯店需支付取消費用的情況。
- 3. 若客人未在入住當天晚上 8:00 前抵達(或如事先指定了抵達時間,則在指定抵達時間後兩小時內抵達),且未與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預訂。
第七條(飯店終止合約的權利)
-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有權取消住宿合約:
- (1)當認為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間從事或已經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 (2)當發現客人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a)至(c):
- (i)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或與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員。
- (b)當公司或其他組織受黑幫組織或其成員控制。
- (c)公司高階主管包含任何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3)當客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或當客人說話或做某事給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 (4)當客人患有特定傳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透過感染而傳染的疾病。
- (5)當客人進行人身攻擊(毆打、傷害)、心理攻擊(威脅、誹謗、侮辱、辱罵)、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為,且滿足該要求的方式或方法與該要求內容的合理性不符時,或者當客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公平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過度服務,或者當確定或者該客人過去曾在本飯店或其他飯店時。
- (6)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 (7)除(5)外,當厚生勞動省條例(《酒店經營法》第5條「特定請求法」)規定的條款和都道府縣制定的《酒店經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適用時。
- (8)在指定區域外吸煙、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或違反飯店使用規則中禁止攜帶的物品(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物品)。
- 2. 若飯店依照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飯店不會向客人收取任何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 1. 客人須於入住當天到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 (1)客人的姓名、年齡、地址和聯絡方式
- (2)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公民,需提供國籍、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以及護照影本。
-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除貨幣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例如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則必須在登記時按照前款所述提前出示這些憑證或信用卡。
第九條(客房使用時間)
- 1. 客人可於下午3點至隔天上午11點之間使用飯店客房。但是,對於連續入住多晚的客人,除抵達日和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仍可允許在前款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 3. 此外,根據住宿計畫等情況,可能會收取與前款規定不同的額外費用。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第十二條(費用繳交)
- 1. 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明細如附錄 1 所示。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和其他費用,應由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支付,或應飯店要求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現金、代金券、住宿代金券、信用卡或其他等價方式。
- 3. 即使客人選擇不入住飯店已提供並可供入住的房間,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飯店的責任)
- 1.飯店將對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損失並非由飯店造成,則本條款不適用。
- 2. 本飯店定期依照《消防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同時我們也投保了飯店責任險,以應對任何潛在的火災或其他事故。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合約約定客房的情況的處理)
- 1. 如果飯店無法提供房客預訂的房間,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客人入住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
- 2.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飯店無法為客人安排替代住宿,則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將用於抵扣損失金額。但是,如果無法提供房間並非飯店的原因,則不支付任何補償金。
第十五條(寄放貨物的處理等)
- 1. 若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然而,若現金或貴重物品係由客人寄存,且飯店要求客人說明其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提供,則飯店將賠償最高不超過15萬日元的損失。
- 2. 若客人攜帶至飯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飯店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而遺失、損壞或遭受其他損害,飯店將酌情賠償。但若客人未事先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除飯店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飯店最高賠償金額為15萬日元。
第十六條(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飯店,飯店僅在事先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將行李交給客人。
- 2. 若客人飯店後遺留行李或個人物品,飯店原則上會等待失主聯絡並詢問其指示。如未收到失主聯繫,飯店將依據《失物招領法》及當地派出所的指示及指導,依照既定管理程序處理該物品。請注意,現金及貴重物品將在飯店保管7天(含拾獲當日),之後移交至就近派出所。其他物品將在3個月後銷毀。
但是,食品和飲料、雜誌、可能影響衛生的物品以及其他相當於垃圾的物品,即使仍在儲存期內,也將在第二天被處理掉。 -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安全保管責任,在第 1 款的情況下,應依照第 15 條第 1 款的規定執行;在第 2 款的情況下,應依照第 15 條第 2 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停車場的使用)
第十八條(客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條款與條件的修改)
- 1. 這些條款和條件構成《民法典》下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如果為了賓客的普遍利益或有合理的理由需要進行此類修改,則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每一項規定進行修改。
- 2. 本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變更,將在飯店網站上公佈,並自公佈時指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條款及細則變更時,我們將提供書面通知詳細說明變更內容,或在您房間的電視上進行廣播。
[附錄 1]
住宿費用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 住宿價格 |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 |
|---|---|---|
| ② 服務費 | ||
| 額外費用 | ③ 餐飲及其他使用費 | |
| ④ 服務費 | ||
| 稅 | 消費稅 | |
| 住宿稅(僅限東京) |
- 1. 基本住宿費和服務費將以我飯店訂定的價格收取。
- 2. 如果稅法有所修改,則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附錄 2]
違反合約的處罰(與第6條第2款相關)
| 收到取消住宿合約通知的日期。 | 20天前 | 9天前 | 前一天 | 當天 | 未到場 | ||
|---|---|---|---|---|---|---|---|
| 合約申請人數 | 一般的 | 最多9人 | - | 20% | 50% | 100% | 100% |
| 團體 | 10至29人 | 20% | 30% | 80% | 100% | 100% | |
| 超過30人 | 30% | 40% | 80% | 100% | 100% | ||
- 1. 各項中的百分比代表標準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 2. 如果合約期限縮短,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相當於第一天一天的違約金。
- 3. 若團體預訂(10 人或以上)的一部分人取消預訂,則在入住前 10 天(或預訂被接受之日,如果預訂日期晚於此),將按客人人數的 10%(如有小數則向上取整)收取取消費。
- 4. 此外,飯店可能會對住宿套餐或特定團體規定不同的取消費用。
住宿規則
為確保賓客的安全和舒適,東京東武黎凡特飯店根據《住宿協議》第十條制定了以下使用條款。請您務必遵守。如您違反這些條款,我們可能會被迫拒絕您的入住及使用飯店設施。
請注意,因不遵守這些規則而導致的任何事故,本飯店概不負責。
1. 關於客房的使用
- 1. 請查看張貼在您房間門後的疏散路線圖。
- 2. 入住期間,請務必從裡面鎖好門和門鎖,尤其是在睡覺的時候。
- 3. 當有人敲門時,要麼在門鎖開啟的情況下開門,要麼透過貓眼查看。此外,如果您懷疑有入侵者,請勿隨意開門,並務必聯絡前台。
- 4. 禁止在易燃區域(尤其是床鋪)和無菸客房內吸菸。請注意,如發現吸煙行為,我們將收取客房取消費用。
- 5. 未經飯店許可,請勿在客房或走廊內使用任何明火、蠟燭或其他取暖或烹飪設備。嚴禁在客房內烹調。
- 6. 請勿在燈罩上晾曬衣物。
- 7. 未經飯店許可,嚴禁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如商業活動(展覽等)。
- 8. 未經飯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的任何物品,也請勿將客房內的任何小件物品或家具帶出房間。如有任何物品遺失或損壞,您可能需要賠償實際損失。
- 9. 請在大廳接待訪客。
- 10. 長期住宿合約不創設任何租賃權、住宅租賃權或《住房和建築物租賃法》或其他與住房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11. 我們嚴禁接待除已登記客人以外的任何人。
- 12. 未經父母許可,我們不允許未成年人留宿。
2. 客房房卡
- 1. 入住期間離開房間時,請務必帶上房卡並確保房門已上鎖。
- 2. 使用飯店的餐廳、酒吧等場所時,請提供工作人員您的房卡或房號。
- 3. 離開飯店時,請務必將房卡歸還前台。如遺失,您可能需要支付補辦費用。
3. 貴重物品
- 為了確保您在入住期間現金、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的安全,請使用房間內的保險箱或將其寄存在前台。
4. 委託給我們的物品
除非另有規定,您的物品將以以下方式存放。存放期限過後,物品將依法視為您不打算取回。 *飯店客人和非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1個月
5.失物招領處
遺失物品將保管 7 天(包括找到當天),之後將移交給最近的警察局。
6. 法案
- 1. 入住時需繳交房費押金。 (押金包含房費、服務費和稅金。)
- 2. 您可以使用現金、代金券、住宿券、信用卡或飯店認可的任何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住宿費用。即使在您入住期間,飯店也可能要求您結清帳單。
- 3. 如果付款人不是客人,而是由其他人支付,且未在指定日期前收到付款,我們將直接向客人索取付款。
- 4. 對於在非飯店經營的商店購買的商品或在飯店外購買的商品,我們不予報銷。
- 5. 除了法定稅費外,帳單上還會加收服務費,因此我們婉拒任何小費。
7. 請勿攜帶任何物品或從事任何可能幹擾飯店其他客人的行為。
- 1. 狗、貓、小型鳥和其他寵物。
- 2. 易燃或可燃材料。
- 3. 任何散發惡臭或有毒的物品。
- 4. 法律禁止持有的其他任何物品。
- 5. 賭博、恐嚇行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任何冒犯或妨礙其他顧客的行為或言語(包括噪音)。
- 6.穿著睡衣、拖鞋等離開房間。
- 7. 分發廣告及宣傳品、銷售商品、招攬等。
飯店預訂服務條款及細則
第一條 使用條款
使用東武飯店東京黎凡特分店提供的網路住宿預訂系統(以下簡稱「本服務」)的顧客(以下簡稱「顧客」)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並依本服務使用本服務。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這些條款和條件僅適用於此服務的使用。預訂確認後,您將受住宿條款和條件以及適用法律法規的約束。
第三條 客戶使用環境
一般而言,如果您使用的電腦不支援日語,本飯店無法保證服務的正常運行,且不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此外,即使使用支援日語的電腦,服務也可能無法正常運作,具體取決於您電腦的設置,上述情況同樣適用。
第四條 用戶資料登記
使用此服務預訂飯店時,客戶需要註冊使用者資訊,例如電子郵件地址、姓名、聯絡資訊和密碼(以下簡稱「使用者資訊」)。除必需資訊外,是否註冊其他資訊完全由客戶自行決定。
第五條 密碼管理
顧客有責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碼,防止他人知曉,並需定期更改密碼。因密碼管理不善、密碼濫用或第三方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顧客均需承擔責任,飯店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第三方住宿預訂
如果顧客為他人(而非自己)預訂房間,則必須事先獲得飯店的同意,才能向飯店提供與該第三方相關的任何個人資訊。
第七條 用戶資訊的使用範圍
用戶在此服務中註冊的資訊僅用於飯店預訂,入住時將依照法律規定在賓客登記簿中填寫所需資訊。此外,在用戶註冊時選擇「允許接收直郵郵件」的用戶可能會收到來自本飯店和東武飯店集團共享用戶資訊。
第八條 用戶資訊的更改和刪除
如果您註冊的使用者資訊(例如電子郵件地址)有任何變更,您需要更新您的註冊用戶資訊。此外,如果您停止使用此服務,您需要刪除您的註冊用戶資訊。原則上,這些操作應由客戶自行透過網站上列出的指定網址完成。
若已註冊資料的顧客超過一年未使用本服務,本飯店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刪除其使用者資訊。
第九條 用戶資訊的共同使用
我們的飯店將與東武飯店集團旗下使用同一預訂系統的其他酒店共享用戶資訊。
將共同利用使用者資訊的東武飯店集團包括萬豪銀座東武飯店、東京黎凡特東武飯店、成田東武飯店酒店、宇都宮東武大飯店、澀谷東武飯店、川越東武飯店、品川東武飯店、上尾東武飯店、日光湖畔飯店、仙台國際飯店、札幌東武飯店和東武道鐵道會。
第十條 安全措施
本服務在註冊和申請頁面傳輸資料時採用SSL加密和其他安全措施,但無法保證絕對安全。此外,發送給客戶、飯店客人和飯店的預訂確認郵件將不會加密。
第11條 個人資訊保護
當您使用我們的服務時,您註冊為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將僅用於經營我們飯店提供的「本服務」。
您註冊的用戶資訊將歸我飯店所有,我們可能會在提供此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內,根據第 9 條的規定,向我們的業務合作夥伴和與我們共享信息的其他方披露該信息,您同意這一點。
關於個人資訊的保護,我們將根據飯店的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妥善處理,未經您的同意,不會將您的個人資訊提供給本使用條款中明確規定的第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但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我們可能會提供您的個人資訊:
- (1)如果客戶已同意
- (2)當為了保護客戶的生命、身體或財產而必須向第三方提供個人數據,且難以獲得客戶的同意時。
- (3)當為了改善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康成長,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個人數據,且難以獲得客戶的同意。
- (4)當法院、檢察機關、警察、律師協會、消費者中心或其他具有類似權限的組織要求披露時。
- (5)如果將來因合併或其他原因,飯店業務轉讓給第三方,則該資訊將提供給繼承該業務的第三方。
第十二條 設立保留地
透過此系統進行的預訂,在客戶電腦上顯示預訂完成頁面後即視為已確認。但是,對於候補名單申請和諮詢預訂,飯店發送預訂接受通知後,預訂才視為已確認。
第十三條 取消並更改預訂
原則上,顧客應自行負責取消或修改透過此系統進行的預訂。但是,如果顧客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此服務,則應直接聯絡飯店。
如果您取消預訂,您可能需要支付取消費用,具體費用請參閱我們飯店的條款與細則。
第十四條 住宿費的支付
一般而言,客人需在辦理入住時支付透過此服務預訂時顯示的住宿費用。若住宿費用不包含當地稅費、服務費等,則需與住宿費用一併支付。
第十五條 會員折扣
透過此系統預訂時,一般情況下您無法使用會員機構提供的任何額外折扣。此外,根據預訂價格,我們可能會拒絕向您提供其他公司哩程計劃的積分;希望獲得積分的顧客應提前與飯店確認。
第十六條 禁止事項
若顧客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飯店有權拒絕其使用本系統並刪除其使用者訊息,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飯店對顧客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 (1)一個人預訂多個房間,但並沒有打算過夜。
- (2)當確定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其他顧客、第三方或飯店的版權或其他權利的行為時。
- (3)當認為該人在逗留期間有從事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的風險時。
- (4)當認為該人有實施犯罪行為或可能導致犯罪行為的行為的風險時。
- (5)當確定存在與服務相關的任何商業活動,或任何旨在為該等活動做準備的活動,而該等活動未經飯店批准時。
- (6)當認為該人有從事任何可能幹擾本系統運作的行為的風險時。
- (7)當認為系統有損壞的風險時。
- (8)當密碼被非法使用或有被非法使用的風險時。
- (9)當某人向飯店作出虛假聲明或通知時。
- (10)當透過本系統或與本系統相關的途徑使用或提供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序,或有此類行為的風險時。
- (11)當尋求住宿的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的組織或個人,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
- (12)當尋求住宿的人是受黑幫或黑幫成員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13)當尋求住宿的人是公司,而該公司的一名官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 (14)當確定存在其他違反或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時。
- (15)飯店認為客人可能從事飯店認為不適當的任何其他行為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暫停服務
如遇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此類事件的風險,或飯店系統進行例行或緊急維護,或飯店電信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飯店可酌情決定中斷或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如依前款規定中斷或暫停提供本服務,飯店將透過飯店認為適當的方式提前通知,例如在其網站上發布通知。但此規定不適用於緊急情況。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本飯店均不對因服務中斷或暫停而對顧客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第十八條免責聲明
對於以下任何與本服務相關的情況,飯店飯店承擔責任。
- (1)客戶因使用本服務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本服務的延遲、變更、暫停或終止,透過本服務註冊的使用者資訊的遺失,以及與本服務相關的其他損失。
- (2)如果您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對其他客戶或第三方造成損害
若顧客與其他顧客或第三方發生糾紛,顧客應自行承擔費用及責任解決糾紛,且不得對飯店造成任何不便或損害。
第十九條 對條例的修改
飯店保留在必要時更改這些規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修訂後的規則自發佈在網站之日起生效。
請注意,規則如有任何更改,僅修訂後的規則有效,先前的規則將失效。
第二十條 法律準備
除非另有規定,本服務的使用、所發布資訊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本使用條款均受日本法律管轄。因使用本網站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均應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專屬管轄。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2005年4月1日(日本標準時間)生效。
宴會廳使用條款
為確保賓客的安全和舒適,東京東武黎凡特飯店根據《住宿協議》第十條制定了以下使用條款。請您務必遵守。如您違反這些條款,我們可能會被迫拒絕您的入住及使用飯店設施。
請注意,因不遵守這些規則而導致的任何事故,本飯店概不負責。
1. 宴會時長及額外房間費用的處理
宴會廳等場地的使用時間,從開始到結束(包括準備和撤場時間),即為標準費用時間(以下簡稱“宴會時間”)。如超出宴會時間,將按超出部分收取額外費用。但請注意,根據場地後續使用安排,我們可能無法滿足延期要求。
2. 確認付費用戶數量
請於宴會或其他活動日期前兩天中午12點前告知飯店職員最終付費賓客人數(以下簡稱「付費賓客」)。逾期未告知,所有安排將照常進行,即使當日實際到場人數少於最終付費賓客人數,您仍需按最終付費賓客人數收費。
3. 存款
預訂宴會或其他活動時需繳交訂金。訂金金額由飯店依宴會總費用決定(最低訂金為5萬日圓)。
4. 預付款和結算
一般而言,飯店提供的預估金額必須在宴會日期前至少10天以現金支付。任何剩餘款項,包括預付款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都將在宴會當天結算。
5. 取消費用
如果您因自身情況而取消或更改已簽訂合約的宴會或其他活動的日期,則適用以下取消或日期變更費用。
【一般宴會取消手續費】
| 取消日期 | 取消費用 | 變更費 |
|---|---|---|
| 申請日期前最多 61 天 | 將收取預訂費的50%加上實際費用。 | 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 60 至 31 天前 | 將收取100%的預訂訂金以及實際發生的費用。 | 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 30 至 8 天前 | 預估成本的 50% 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宴會等活動的預估費用的 30%,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 從7號到前一天 | 將以預估成本的 80% 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結算。 | 宴會等活動的預估費用的 50%,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 當天 | 將收取預估價格的100%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宴會等活動的預估費用的 100%,加上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 |
- * 「實際支出和雜項費用」是指安排外部承包商服務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 *不含服務費。
【展覽取消手續費】
| 取消日期 | 取消費用 |
|---|---|
| 60天至8天前 | 預訂房費的50% |
| 7 至 2 天前 | 預訂房費的 80% |
| 前一天或當天 | 預訂房費的100% |
- *不含服務費。
6. 裝飾、娛樂等方面的安排
宴會及其他活動相關的裝飾、花藝佈置、音響燈光、娛樂表演、禮品及宴會陪同人員等服務,我們將透過飯店指定的供應商安排。如果您希望直接聯繫飯店指定供應商以外的其他供應商,請務必提前與飯店許可後再進行安排,以確保宴會廳及其他場地的順利運作。 (請勿在未事先獲得飯店許可的情況下直接聯絡供應商。)
7. 給您直接要求的承包商的指示。
經飯店批准,酒店將指示客人直接僱用的承包商,按照一定的規則,在考慮飯店美觀、人流等因素的前提下,進行宴會等相關裝飾、娛樂等飯店和材料的運送和拆除,以及標牌等的尺寸、安裝方法、位置和安裝時間等。
8. 損害賠償
賓客(包括賓客一方的所有人員)以及任何賓客直接僱用的承包商均須注意保護飯店設施、固定裝置或設備,避免損壞或弄壞。如發生設施、固定裝置或設備損壞或弄壞的情況,飯店指定的承包商將負責維修,但賓客須承擔所有費用(包括賠償金)。
9. 禁止事項
以下物品禁止攜帶,請勿攜帶。
- ① 攜帶犬隻(導盲犬、助聽犬、服務犬等除外)、貓、小型鳥類、其他寵物、牲畜等入境。
- ② 帶入或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
- ③ 攜帶散發惡臭(或濃烈香味)的物品。
- ④ 賭博或任何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或任何對其他顧客造成不便的言語或行為。
- ⑤ 未經許可移動或使用任何設備。
- ⑥ 用於非預期用途,以及在場館外進行的工作或活動。
- ⑦ 將場地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權轉讓或轉租給第三方。
- ⑧ 任何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或飯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
10. 取消
在下列情況下,我飯店保留拒絕宴會廳預訂或取消現有宴會合約的權利:
- ① 如果申請人(承包商)或參與者是犯罪集團成員、與犯罪集團有關的犯罪集團成員或其關聯人員,或屬於其他反社會勢力,或有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行為的風險,或飯店認為他們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
- ② 當對宴會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時。
- ③ 當宴會廳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而無法使用時。
- ④ 違反本使用條款中規定的任何事項時。
11. 預訂截止日期
當您申請預訂時,我們通常會設定以下預訂截止日期。
請在下方截止日期前告知我們活動是否已安排舉行。
- 提前 3 個月以上的預訂,期限為自臨時預訂之日起 15 天。
- 提前不到 3 個月進行的預訂,期限為自臨時預訂之日起 7 天。
餐廳條款及細則
1. 銷售
飯店餐廳的營業時間將在告示牌和宣傳冊上公佈。請注意,營業時間可能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所變更,餐廳也可能暫停營業。如有此類情況,我們將以適當方式通知您。
2. 禁止事項
- ① 賭博或任何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造成其他顧客不便的行為。
- ② 攜帶易燃或可燃物質等危險物品入境。
- ③ 攜帶狗、貓、小型鳥類、其他寵物或牲畜(導盲犬或輔助犬除外)入境。
- ④ 帶入散發惡臭的物品。
- ⑤ 搬運飯店家具和設備。
- ⑥ 將服務用於預訂時未說明的用途。
- ⑦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拒絕服務和取消預訂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保留拒絕提供服務(包括預訂)的權利。此外,如果在預訂完成後發現任何此類情況,我們保留取消預訂的權利。
- (1)如果任何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 ① 依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不公義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律)指定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其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等」)。
- ② 受組織犯罪集團或其成員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③ 公司或其成員的官員包括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
- ④ 被認為可能從事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行為的人。
- (2)當您有行為被認為對本飯店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時。
- (3)當某人透過暴力、威脅、勒索或恐嚇向飯店或其飯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不合理負擔,或確定某人以前曾從事過類似行為時。
- (4)當您違反本餐廳使用條款時,或當飯店認定您有違反本餐廳使用條款的風險時。
- (5)當飯店確定不能允許使用飯店。
4. 免責聲明
- ①飯店不對餐廳販售的超過保存期限的外帶食品(如蛋糕)負責。
- ② 如果您有任何過敏症,請在預訂時提前告知我們。如果您未告知我們,您將自行承擔過敏反應的風險。
- ③ 菜單可能會根據食材供應情況和其他情況而有所改變。
5. 損害賠償
請您務必小心,避免故意損壞或破壞餐廳的任何設施、設備等。
如果設施、設備等發生任何損壞,餐廳將提供維修說明,您需要及時維修或賠償等額款項。
6. 最終確認您的預訂人數
請在預訂日期前一天晚上7點前聯繫餐廳工作人員,告知我們您希望準備的食物數量和其他菜餚。
從那時起,所有安排都將完成,因此即使參加人數減少,您仍需按確認人數付費。
7. 關於取消團體預訂
【團體預約取消手續費】
| 取消日期 | 取消費用 |
|---|---|
| 預訂日期前 7 至 3 天 | 申請費的20% |
| 最多可在預訂日期前 2 天提交 | 申請費的50%。 |
| 活動前一天 | 申請費的80%。 |
| 活動當天 | 申請費的100%。 |